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双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27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双柏恒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PE1DTXB
住 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永兴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段**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在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下王家村老元勐线公路路段东侧约15米处(中心点坐标:经度101.625185502,纬度24.689245225)占用土地617.13平方米建设未来森林居住小区露天停车位及公共绿地,其中露天停车位占地面积为567.5平方米,公共绿地占地面积为49.63平方米。经套合比对,露天停车位及公共绿地占用的土地地类在2019年度国土变更数据库内为旱地442.07平方米,乔木林地83.98平方米,灌木林地41.2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9.88平方米,用地符合双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617.13平方米建设未来森林居住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双柏恒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4.现场勘验笔录1份;5.现场照片1份;6.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份;7.双柏县2023-G-17号地块建设项目供地宗地图1份;8.双柏县2023-G-17号地块用地情况示意图1份;9.《关于双柏县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1份;10.《关于未来森林居住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占用土地地籍情况的说明》1份;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认定》1份。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告字〔2023〕第26号)和《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第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8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67.5平方米其他设施(规划用于露天停车位的硬化场地)。
2.罚款人民币7506.35元,大写:柒仟伍佰零陆元叁角伍分(非法占用的442.07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处每平方15元罚款,非法占用的175.06平方米非耕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楚雄州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双柏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账户:2411**********8001。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2日